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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 司法“三诊”护航“五水共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4-08-17 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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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鄞州法院去年12月13日对该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微博直播。张梦琬摄

  地处江南水乡的鄞州恬静秀美,“溪水清涟树老苍,行穿溪树踏春阳”是北宋诗人王安石对鄞州青山绿水的描写。

  自去年12月以来,为响应浙江省委关于“五水共治”工程的部署(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三诊”模式,努力为“五水共治”保驾护航。

  -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就诊”

  “被告人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在闭庭。”从立案到宣判,这起无照经营五金发黑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废酸的污染环境案件仅用了三天时间。

  2014年3月21日,鄞州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五水共治”十六条司法保障实施意见,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开辟了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及时立案。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加大审理执行力度,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资源犯罪,坚持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水环境资源权利。

  鄞州法院立案庭庭长陈文生介绍道:“我院开辟涉‘五水共治’案件的绿色通道,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与公安、检察院共同加快诉讼进程,缩短了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涉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做到当天审查受理,当天移交刑事审判庭,实现了案件快速‘就诊’。”

  至今年7月底,该院已对12起涉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共1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无一例适用缓刑。其中9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仅9天。

  -直播微博庭审阳光“门诊”

  2013年12月13日,鄞州法院对该区第一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了微博直播。

  “#庭审直播预告#污染环境案庭审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期待。”当天上午8时59分,该院官方微博@宁波鄞州法院发出了这样一条消息。

  10时04分,法警将两名被告人带入法庭,公诉人入庭。在1700多名粉丝的关注下,这场环境污染案庭审开始。

  10时14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宁波鄞州法院以照片形式公布了起诉书全文。从起诉书中网友们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秦某、钱某合伙开办一家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电镀厂,于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和无污水处理设备工序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电镀锌生产,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宁波市鄞州区环保监测站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重金属指标总铬、总锌均超标100余倍。

  10时29分,@宁波鄞州法院上传了庭审现场的照片。

  由于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之间的对话,@宁波鄞州法院均以图文形式“晒”在微博上。

  11时04分,审判员宣判被告人秦某、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宁波鄞州法院共发布了24条微博,网友们点“赞”连连。

  微博粉丝“芭比露”评论道:“全程清晰透明,公众如临庭审现场,也对那些不法行为者给予警示作用。”

  鄞州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高志刚认为,开展阳光“门诊”,微博直播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审理全过程,不仅可以让网友与庭审现场“零距离”接触,让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同时也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创新庭审机制专家“会诊”

  “全程观摩了整个庭审,真是酣畅淋漓。听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发表的通俗易懂的阐述之后,我们这些门外汉也对这个案子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清晰的认识。”在一场庭审之后,一位前来旁听的记者如是说。

  2014年6月10日上午10时,一起因经营铜酸洗加工排放超标废水引起的污染环境案正在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该院首次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经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杜某在鄞州区塘溪镇经营一家无营业执照的铜酸洗加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和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部环境。后经该区环保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定,其排放的废水中PH值、总铜、总铬等指标均不符合标准,其中PH值小于2;总铜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760倍;总铬含量超标1300倍,已严重污染环境。

  庭审过程中,鄞州区环保监测站站长包文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环境污染的危害进行了说明:“水样酸性对人体包括动植物,还有土壤具有腐蚀性,总铬是重金属,对人体皮肤、呼吸道、肠胃、眼睛有损伤,且具有致癌性和突变性,总铜也具有一定危害性,当人体体内有大量铜,会对肝胆造成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鄞州法院积极突破传统案件审理模式限制,以专家“会诊”的形式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审,从更专业的角度向公众阐释了水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鄞州区开展“五水共治”工作以来,鄞州法院代院长王松来被任命为古林镇跃进河一级河长,在负责督促检查该河流的综合整治工作时表示:“‘五水共治’关乎法治与民生,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影响面广,法院系统同样责无旁贷。我院将着眼找准切入点,用好司法手段,积极主动地为推进‘五水共治’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力争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合力确保‘五水共治’依法、有序、顺利推进。”

  鄞州法院通过“三诊”模式,实现了对该区“五水共治”的保驾护航,为当前促转型、优生态、惠民生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污染环境 专门知识 环境污染 处罚金 水环境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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