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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经理将闲置工业用地据为己有侵吞千万被公诉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2014-08-15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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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市检察院主动公开了10宗贪污、受贿案件的案情,犯案人员涉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公安机关等多个单位。

火炬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叶某荣贪污受贿案:将闲置工业用地转至自己掌控的公司名下

2007年至2008年间,时任火炬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叶某荣利用职务便利,将30亩闲置国有工业用地转至由其实际控制的中山大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据为己有,涉嫌贪污人民币1000多万元。2011年,叶某荣利用职务之便,在协调办理工业公司退还某台资企业购地差价过程中,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形式进行房产交易,向该公司索贿27万余元。

市检察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对叶某荣立案侦查,于2014年3月26日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股原股长梁某满受贿案:办理建设、环保项目验收时牟利34万

2003年底至2009年,梁某满利用担任黄圃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办事员、黄圃镇环境保护管理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环保建设项目验收、进行排污监管等事项中牟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万元。其随后任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股股长。

第二市区检察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涉嫌受贿罪对梁某满立案侦查,于2014年7月8日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市住建局三角分局原局长李某阳滥用职权、受贿系列案:为他人牟利收受财物121万

2002年至2005年,李某阳在担任三角镇财政所所长、物价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02年至2014年,李某阳利用担任三角镇财政所所长、住房与城乡建设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

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2日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李某阳立案侦查,于2014年6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大涌镇原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黄某平等3人滥用职权、受贿案:假签名自批冒领支农补贴

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黄某平在任大涌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期间,伙同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黄某清、副主任李某卑利用审批支农专项资金职权,以宝丰种植场的名义,通过签名代笔、自审自批的方式冒领支农补贴共计245万多元,给国家支农专项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3人还各收受贿赂款20万元。

市检察院于2014年1月6日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黄某平、黄某清、李某卑立案侦查,于2014年7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横栏镇裕祥村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系列案:多发补偿款为被拆迁人牟利

2009年,时任横栏镇裕祥村党支部书记的黄某耀,时任横栏镇裕祥村村委会副主任梁某安,利用受横栏镇政府委托从事沙古公路裕祥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向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违章建筑发放拆迁补偿款、擅自提高机械设备补偿款等形式为被拆迁人牟取利益,共同收受被拆迁企业主区某根、梁某威等人贿赂款116万元。黄某耀个人单独受贿10万,梁某安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万元。

市检察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黄某耀、梁某安立案侦查,第二市区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对该二人提起公诉。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耀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安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

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烟洲派出所民警黄某忠徇私枉法、受贿案:收受贿赂包庇毒贩

2014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忠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烟洲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主办犯罪嫌疑人陈某昌(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职务便利,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昌有涉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接受其家属请托,并收受贿赂款30万元,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陈某昌,并为其开脱罪责。

市检察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对黄某忠立案侦查,省检察院于6月26日对黄某忠予以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市国土资源局阜沙国土所冼某全等3人贪污、受贿窝案:为人“办事”收受近千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时任市国土资源局阜沙国土所所长的冼某全、时任阜沙国土所办证员的周某熙、时任阜沙国土所工作人员的梁某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阜沙镇迅捷房地产服务部、阜沙测绘工程公司及梁某文提供帮助,以收受土地、厂房份额形式共同受贿948万余元,冼某全个人单独受贿20万元。冼某全、周某熙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阜沙镇国土所代缴的办证费等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冼某全个人单独贪污33万余元。

第二市区检察院于2013年4月11日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对冼某全、周某熙、梁某华3人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市水务局中顺大围工程管理处余某林等4人受贿系列案:利用职务便利为3家单位牟利

2005至2011年,余某林、黄某清、袁某怀、吴某华等人在市水务局中顺大围工程管理处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便利,先后为苏某如、吴某乐等12人3单位牟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合计79.1万元。其中,余某林受贿22.5万元,黄某清受贿36万元,袁某怀受贿13万余元,吴某华受贿8.6万元。

第一市区检察院于2013年1月以涉嫌受贿罪对余某林、黄某清、袁某怀、吴某华立案侦查,同年3月至5月先后对上述4人提起公诉。第一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1日、8月1日分别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清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于2014年3月20日判处被告人袁某怀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市林业系统蔡某照、黄某伟受贿、玩忽职守系列案:借“林相改造”工程2人受贿获刑

2003至2012年,蔡某照、黄某伟在担任市林业局营林科副科长、科长、防火办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市“一区三线”森林改造、林相改造、绿化造林等工程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为部分投标、施工单位牟取利益,蔡某照收受何某成、谢某勋等人贿赂款共计35万余元,黄军伟收受何某成、谢某先等人贿赂款共计47万余元。

市检察院于2013年1月8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罪对蔡汝照、黄某伟立案侦查。第一市区检察院于2013年7月8日对该二人提起公诉。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10月24日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汝照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陈某强行贿案:借国企转制之机行贿要员以达控股目的

2000年8月,被告人陈某强借市国有企业中山市东风糖厂重组转制为中山市华士达公司之机,明知自己不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内部员工身份,为达到控股华士达公司的目的,先后以贿送干股形式向时任东风糖厂厂长郑某权等3人行贿108万余元,并通过向华士达公司注资357万元,取得华士达公司51%股份。

第一市区检察院于2013年4月14日以涉嫌行贿罪对陈某强立案侦查,于2013年7月10日以行贿罪对被告人陈某强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10年。

关键词:立案侦查,判处被告人,被拆迁人,工业用地,滥用职权,市检察院,有期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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