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斧砍“的哥”伤及乘客 司机被判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司机、出租车承包者、运输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出租车司机与他人闹纠纷,两把斧头向车砸来,不料受伤的是无辜的乘客。砸车者跑了,法院判决司机、出租车承包者、运输公司皆有赔偿责任。 司机被报复殃及乘客 25岁的颜魁是海口人,家住桂林洋。2012年8月13日凌晨3点,颜魁搭乘出租车从海口去文昌。当出租车行至大致坡时,司机突然与两名男子发生争执,那两名男子一怒之下竟然在附近找来两把斧头,往出租车上砸。两名男子在砸出租车的一个玻璃窗时,砸到了颜魁的头部。两名男子见状逃跑,鲜血直流的颜魁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救治。当天,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也对此进行刑事立案侦察,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捕,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颜魁为四级伤残。 2013年4月10日,颜魁向美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颜魁向美兰法院请求,出租车司机林平和出租车所属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运输公司则申请追加出租车承包者邢文亮和车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邢文亮又追加了另一位合伙承包者符民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 司机等多名被告有责 美兰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出租车为运输公司承包给林叶,林叶又转让给了邢文亮按原承包合同继续经营,同日,邢文亮又与符民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50%共同经营。两位新承包者不但聘请了林平当司机,还向车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由此,美兰法院认为,林平与颜魁形成汽车客运合同关系,理应将颜魁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林平与人争执致使颜魁受伤,已构成违约。林平是邢文亮和符民聘请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并且不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颜魁受伤,所以两位承包者也有责任。而运输公司作为车主,对林叶将该车转让给邢文亮、符民,并未提出异议,而且收取了两人缴交的经营金,对该车负有管理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发生事故时,是在有效的车辆保险时间内,车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颜魁进行赔付。 二审驳回运输公司无责请求 运输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运输公司称,公司与邢文亮和符民之间为承包关系,车辆营运收益都归两人所有,且《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明确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该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邢文亮和符民应全部承担因车辆运营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车险公司则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的保险责任范围不明确。 2014年6月20日,海口中院审理后,对原审中颜魁的伤残赔偿系数认定有误、精神损害赔偿不适于该案违约之诉、车险公司责任范围的认定有误几方面进行了纠正,但是仍然确认了运输公司和邢文亮、符民之间的内部承包经营关系。法院认为,邢文亮和符民定期向运输公司上交经营金,运输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管理权,该车在运送乘客的行为对外代表的是运输公司的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公共交通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乘客搭乘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和乘客便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若在运输过程中,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乘客权利受损,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承运人没有过错,有权利向第三人追讨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与市民关系密切。市民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如果遇到伤害,应当及时报警,并记录下乘坐的车辆车牌、司机等信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市民在维权时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即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机及运输公司也应当在车辆上作出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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