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陌生路人 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判死缓
找来朋友帮公司搬家,不满老板事后只给了200元辛苦费,邱某将火气撒到陌生路人身上,伙同朋友赵某将步行回家的耿某打死。记者昨日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邱某死缓,判处赵某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8.3万元。 26岁的邱某是内蒙古来京务工人员,在本市一家货运公司打工,赵某是其朋友。去年9月9日0时30分许,在丰台区东大街36号格林豪泰快捷酒店西侧路边,邱某伙同赵某无故对途经此地的30岁的耿某拳打脚踢,致对方脑损伤死亡。后邱某及赵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邱某和赵某都表示认罪。邱某说,去年9月8日下午,他找来赵某等人帮公司搬家。当晚8时许,公司经理只给了他200元钱让他请人吃饭。认为辛苦一天就拿到这点儿报酬,心情很不爽快。之后,他和赵某以及其他同事等十几个人一起到一家大排档吃饭。晚饭后,公司几个同事先行离开,他和女友等人又去了一歌厅喝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才离开。 因心情不好,邱某骑着摩托车兜风。邱某说,行驶到丰台区东大街地铁站附近时,他看到路边有一个男子很像几天前在歌厅殴打他的人,于是将车停在男子旁边,下车就给了对方一巴掌。莫名其妙挨了一拳,男子耿某也给了邱某一拳,邱某随后将对方摔倒在地,用脚踢他的肚子及头部。邱某准备离开时,见赵某跟来了,随后又给了耿某几脚。 赵某称,他帮邱某打人是出于哥们义气。此前,他们二人在去歌厅的路上与一个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一辆出租车差点撞到他,于是他和邱某各自打了出租车司机一拳。 法院认为,邱某及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邱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为泄愤无故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显见其主观恶性深,所犯罪行特别严重。鉴于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等,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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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