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国最大绑架案开审 激辩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185公斤黄金案”庭审结束 控辩双方激辩 昨日,“深圳‘9·23’全国最大绑架案”进入第3日庭审。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抢劫,还是绑架”展开激烈辩论。第二被告人赖乙金的辩护人认为,赖乙金的行为应被定性为绑架,而检方则称此案实则为抢劫。昨日,此案的庭审全部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抢劫还是绑架? 昨日,此案第一被告张景光的辩护律师称,对检方指控张景光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他认为,此案的首要分子应为赖乙金,因为是由赖乙金出了买作案工具、租房等费用,作案资金也一直由赖乙金控制,每笔资金的支出都需要赖乙金同意。赖乙金还直接参加了绑人和谈判的过程,并主持分赃。 辩护律师还认为,张景光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提供线索协助警方抓获了赖乙金、赖长金等人。在绑架过程中,他也没有伤害被害人张泉,协助警方追回了绝大部分黄金,希望法庭对张景光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第二被告人赖乙金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赖乙金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更为贴切。因为被害人张某支付赎金,也是考虑到歹徒曾威胁要伤害他的家人,他出于对家人的担心和保护,才愿意支付赎金的。 赖乙金的辩护律师表示,赖乙金没有参与张景光的犯罪策划,也没有参加漳州商会去挑选和接近被害人,没有形成犯罪的基础。他还制止了张景光杀人灭口的想法,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望法庭从轻发落。 公诉人:预谋绑架转为抢劫 公诉人则当庭回应称,此案3名主要被告人确实一开始是预谋绑架,但在控制了被害人张某后,因为张某很配合他们,在没有通知家属亲友的情况下,直接让其司机等人买黄金并交付给张景光等人,因此绑架行为发生了中断,此案性质转为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解释说,在法律上,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财物获取方式不同。绑架罪往往是以危害人质(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等人产生担心、恐惧等心理,并交付赎金。而抢劫罪往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张景光父亲当庭落泪:“我认错了” 此案中被控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的11人。昨日在法庭上,张景光的父亲张汉龙在自我辩护阶段,当庭落泪,泣不成声。 检方指控,2013年9月24日,张汉龙早上接到了其小儿子张惠洪的通知:大儿子张景光犯罪得到了一批黄金的消息,后将黄金收下。次日傍晚他到漳州市的南山寺见到了张景光,张景光亦明确告知其所收下的黄金是犯罪所得。同年9月26日,张汉龙将张景光的70公斤黄金藏在了住处猪圈隔壁房子的地下,后又将其女婿张周明交来的7根黄金藏在了猪棚墙上的砖缝里。 在法庭上,张汉龙想到两个儿子和自己都身陷囹圄,情绪十分激动,他说:“我认错了,恳求法庭考虑我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交出全部赃物,对我从轻处罚。” 此案诸多受牵连的张景光、赖乙金亲友,当庭大多辩称自己事先不知情,希望法院能够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王纳) |
关键词:张景光,赖乙金,抢劫罪,绑架罪,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