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母亲纵火烧伤医生 判赔116万多元
前年发生的患儿母亲纵火烧伤台山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生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受害医生曾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昨日,记者从台山市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已审结,被告宾某被判赔偿受害黄姓医生各项损失共计1166748.78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宾某因对台山市人民医院给予其及其儿子的治疗效果不满,于2012年12月8日11时许,携带天那水、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到台山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儿科3号诊室内,乘正在坐诊的儿科主任黄某不备,将天那水泼到其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原告严重烧伤。 由于宾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去年9月被台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告受伤后共住院279天医疗费共706481.64元。后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属六级伤残。 今年1月,受害黄姓医生以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为由,向台山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宾某索赔121万多元。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身体权纠纷,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1166748.78元。 (记者陈杰 通讯员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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