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窃取他人银行卡后改密码 盗6万元获刑
中新网柳州8月6日电 (韦林汕 余阳)广西柳州市一男子戴某盗走他人钱包,随后利用钱包里的身份证在银行柜台修改了盗得的银行卡密码,3天时间里通过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挥霍掉65478元。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戴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5日,戴某趁杨某在网吧上网睡着了,盗走其钱包,随后用钱包里的身份证重设了盗得的银行卡密码,分别于7月30日、8月1日、8月2日陆续消费了20多次,总共消费了65478元。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9日在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抓获。 戴某向警方供述:2013年7月25日,其在网吧上网趁杨某睡着了,盗走其钱包。几天后,其用钱包里的身份证去银行柜台重设了盗得银行卡密码,并当场在柜台取款人民币15000元。此后,戴某在商场刷卡购买了手机、手表、衣服、鞋子、首饰等物,并多次使用该卡取现,直到银行卡余额不足无法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除了购物和住酒店的开销,其盗窃所得赃款中有近5万元花在电玩城的游戏机上。 2014年4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在庭审中,戴某当庭翻供。戴某辩称自己与受害人杨某在网上已经认识了6年,其最近打到了一件极品装备,想以2.5万元出售,最后和杨某约定以2万元成交,并一同出售另一开价4万元的装备。戴某还称,其与杨某约在柳候公园见面,杨某说自己买了晚上的火车票,便把自己的银行卡和临时身份证交给戴某,叫其自己去取钱。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戴某归案后,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前后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柳北法院遂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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