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打击暴恐特别重大贡献者最高奖励30万元
为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反恐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我省涉恐涉暴犯罪活动的发现预警能力,省公安厅日前制定了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指出,社会各界群众发现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中包括: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等帮助;购买、运输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组织人员进行地下非法讲经,印制传播宗教极端内容宣传品以及组织、运送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一旦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群众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各级公安机关反恐部门、派出所公布对外值班电话举报;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各地公安机关将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也可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对于群众举报的且被省公安厅或各地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公安机关将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并以物质奖励的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特别突出的线索,原则上奖励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3万元人民币;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万元人民币;其它对我省反恐工作有利的情况、信息等,定为一般线索,对提供线索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群众举报暴恐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所属市(州)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对于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承诺将全力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记者 张席贵) |
关键词:公安机关,反恐,侦破,抓捕,恐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