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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脑瘫男婴病志首页被多处涂改 医院判赔113万

来源: 沈阳晚报 作者: 2014-08-06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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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前往武警医院生孩子,入院生产5小时后,出生男婴被定一级伤残。执法机关介入后发现,新生儿病志首页被多处涂改,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13万余元。

男婴出生后定为一级伤残

2008年11月24日21时许,于女士因出现分娩先兆到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孕6产2妊娠38周,分娩前兆”。之后,于女士入院试产。试产约4个小时,孩子仍然没有出生。武警医院向于女士的丈夫出示一份剖宫产“手术议定书”,写明:“术前诊断:1.G6P2妊娠39周,2.头盆不称,3.胎头下降停滞。” 于女士的爱人在病人家属意见一栏写明同意剖宫产手术。

但武警医院并没有对产妇施行剖宫产手术,而对于女士继续进行阴道试产。25日2点40分,于女士正常分娩一男婴。男婴出生后即被武警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于11月25日4点转入沈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诊治。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2型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重度);产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室管膜下出血;暂时性缺血型心肌损伤;低钠血症、低钙血症。家人带着婴儿从25日开始到省内外多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2012年2月1日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支持脑瘫康复训练花销

于女士及家人将武警医院起诉到法院。并提供了为治疗脑性瘫痪进行康复训练的费用,明细显示,从2012年年初至2013年7月期间,在沈阳市儿童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分别住院治疗,共计10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武警医院的过错致使男婴患脑性瘫痪,经鉴定男婴脑性瘫痪伴极度智力低下,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随着其年龄的增大,脑瘫这种病症给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婴幼儿脑部尚未发育完全,如脑瘫患儿在婴儿期间接受系统的康复治疗,有利于缓解因脑瘫带来的一系列负面症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给其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男婴现系5周岁幼儿,其在其幼儿期进行一系列康复治疗,是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表现。故提出的其在此期间进行的康复治疗是必要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其康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支持。

一审判医院赔偿超百万

判决书认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因武警医院提供的新生儿病志首页(分娩室)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涂改,使该案的病案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致沈阳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武警医院因此原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在患者家属已经在剖宫产手术议定书上签字的情况下,武警医院并没有给患者施行剖宫产手术,而是在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继续给产妇试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武警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男婴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由武警医院对男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武警医院赔偿男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包裹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138344.7元。

双方都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武警医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忽略了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而支持原告的后续医疗费,作出了与(2010)于民一初字第1369号判决相矛盾、重复的判决,故请求改判。

沈阳中院认为,武警医院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1369号及本院(2012)沈中少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然认定,武警医院应对男婴一级伤残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因康复护理发生的必要后续治疗费,故一审法院支持自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已经提供有效证据的必要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武警医院提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关键词:男婴,武警医院,病志,沈阳网,室管膜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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