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内蒙一检察员交通事故后叫儿子打人被处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4-08-02 17:17: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一则关于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集丰桥路段交通事故打人事件”在网上发酵。该市有关部门1日通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涉案公职人员田登云记大过处分,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察员职务;集宁区公安局决定对涉案的聘用协勤民警田登云之子田某予以解聘。

发帖人称,7月25日18时左右,集宁区集丰桥路口,曹女士驾车与一辆私家别克轿车发生刮蹭,别克车主下车要求曹女士赔偿一辆新车或5000元现金,曹女士随即打电话报警。此时,别克车主打电话叫来包括自己儿子在内的几人,对曹女士拳打脚踢,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右眼出血严重。后来得知,别克车主是集宁区检察院一田姓工作人员。

经调查组核查,当日18时30分左右,曹女士乘坐一辆山东牌照的小轿车与集宁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田登云驾驶的小轿车在集宁区集丰桥十字路口发生碰撞,双方因该事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曹女士脸部受伤。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调查。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诊断,曹女士面部软组织受伤,右眼钝挫伤眼球结膜充血。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当地公安机关认定该事件为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田登云及其儿子田某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随后,乌兰察布市成立由集宁区纪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展开全面调查,依法依纪对涉案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调查情况及时给予公布。(记者李云平)

关键词:交通事故,检察员,曹女士,集宁,打人事件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