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业大厦火灾案宣判 父子老板责任人分别获刑
三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 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获刑八年实际执行七年 去年12月15日傍晚,起义路建业大厦失火,火烧19小时,25层高的大厦被烧通顶,周边上百户居民疏散,直接损失达4000万元。 昨日,越秀区法院对失火案三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实际执行七年;被告人黎锦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被告人金自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 追究责任:6名公职人员被立案侦查 位于越秀区起义路217号的建业大厦是一栋烂尾楼,去年12月15日18时,大厦失火。消防部门一共出动58辆消防车,约380名消防队员参与救援。直到次日上午,火势才得到控制,大厦框架被烧得支离破碎。据统计,建业大厦的过火面积1.25万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工违规操作、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建业大厦内部虽然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大厦一直未能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仅使用建设期间供电局提供的临时电源,致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广州市检察院、越秀区检察院调查通报,深究案件发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厦复建盘活、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疏于监管。 随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实际控制建业大厦的“父子老板”黎容桥和黎锦洪、电工金自廉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姚某祥,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某树,越秀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原副大队长陈某桥、主任科员陈某蓉,越秀公安分局光塔街派出所原所长黄某川、民警黄某锋6名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现场:被责令停用查封后仍出租 1997年左右,建业大厦因资金链断裂、消防验收未能通过导致烂尾。这一年,黎容桥成为大厦实际控制人,建业大厦登记的用途是商业。法院查明,黎容桥作为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指派被告人黎锦洪与李某生(另案处理)一起管理建业大厦。 2010年11月,越秀公安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而被擅自出租,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2011年1月4日,管理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公安决定对出租仓库予以查封,强制停止使用。同年7月,黎容桥又以政府支持其盘活复建建业大厦需筹集资金等为由,以公司名义继续出租建业大厦给承租人邓某均等50多名商户存放鞋类等货物,每月租金总数约30万元。 另查明,2011年至2013年,黎容桥在经营建业大厦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财共计13万元。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建业大厦电工、被告人金自廉在改造建业大厦的用电线路时,由于计算错误,导致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建业大厦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庭审中,金自廉承认自己存在过失行为。 法官释法: 被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黎容桥未进行消防验收而将该大厦投入使用,且停用消防设施,经被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是本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黎锦洪作为建业大厦经营管理和消防责任负责人,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义务,对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也是本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金自廉作为建业大厦维护电路的电工,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按操作规程更换电源线,致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因而发生本次火灾,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黎容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黎容桥和黎锦洪表示量刑过重,要上诉。金自廉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主审法官表示,从火灾过火面积、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评判,黎容桥、黎锦洪应属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金自廉的行为应属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黎容桥行贿三名国家工作人员13万元,根据规定,应属行贿罪“情节严重”。 回访现场 被砸穿的房顶已修好还在等赔偿 记者昨日到起义路回访,失火后的建业大厦从头到脚穿着“绿衣服”。容先生一家住在一栋宣统年间修建的二层楼房,斑驳的趟栊门已不大用,一楼隔出的士多成为全家人的生计来源。因为与建业大厦仅隔一条宽三米的小巷,容先生家是受火灾影响最严重的住户之一。 “发现着火就报警,然后全家穿着拖鞋就跑出去了。”容先生告诉记者,火灾中,楼房的房顶被砸穿,屋内的积水有一米多深,冰箱等电器、家具被水浸。在附近宾馆住了半个月的时间,街道出面修缮了他家的屋顶,墙壁也重新粉刷过,家中的电器经过维修也可以用了。“洗衣机是新买的,发票都留着。”容先生表示,街道说要等案子判了再申请赔偿,他们只能等,士多停业的损失也不知怎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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