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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公积金”应以贪腐论处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2014-07-15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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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然而该县供电公司3名领导和2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了4万元。工资最高的一名领导每月缴存公积金15530.26元,一名普通员工的月工资达到4.2万元,每月缴存公积金1.2万元以上。而杭锦旗所在的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京华时报》7月14日)

坦率地说,对于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是有思想准备的,早已见怪不怪。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堪称“天价”,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超过了人们容忍的底线,由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电价一涨再涨,原来是因为电价中的“腐败成本”太高了!

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企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这说明“天价公积金”是普遍现象,是一种公开的秘密,但就是没人来管没人过问。个中原因也许很简单:这是公家的钱,不贪白不贪,贪了也白贪,白贪谁不贪?

“天价公积金”不只是违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刑法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遗憾的是,现实中“天价公积金”常见,却从没听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顶多被当作违规违纪问题。“天价公积金”被曝光的概率本就很低,即使被曝光也只是“罚酒三杯”、将钱退回了事。事前监管松懈无力,事后处罚软弱无力,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天价公积金”成了一种极其安全的贪腐方式,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当然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人们不禁要问:把公家的钱存进个人银行卡里算贪污,存进个人公积金帐户为什么不算贪污?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

眼下反腐之风劲吹,拍“苍蝇”、打“老虎”大快人心,与此同时,我们切不可放过像“天价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唯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遏制这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浦江潮)

关键词:天价,天价公积金,贪污罪,论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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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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