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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带酒水和朋友吃饭 酒后摔倒身亡家属索赔

来源: 武汉晚报 作者: 2014-07-11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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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与人一起吃饭喝酒后,意外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其女儿将在一张桌子上吃饭的食客张某告上法庭索赔23.5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青山区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与死者同桌吃饭者有劝酒行为,其死亡结果与当日进餐饮酒因果关系不明,驳回死者女儿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4年1月14日,父亲的朋友张某叫父亲去喝酒,一直喝到晚上7点多,饭后两人一起步行至青山一街坊门面房门口时,父亲突然摔倒,导致头部落地、人昏迷。此时,张某第一时间没有想到报警救人而是想尽快逃离现场,后来是路边居民报警后将父亲送到医院。父亲于2月3日去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3.5万元。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女士的父亲刘某与58岁的被告张某在饭店吃自助餐时相识,事发当日傍晚,张某前往青山区湘米坊小吃店吃快餐时,遇到自带酒水也在此吃盖浇饭的刘某,两人遂坐到同一桌就餐,在该餐桌上就餐的还有其他几人。

晚上7点,刘某与张某吃完饭各自结账后一同出门,刘某在走出餐馆门不久便倒地昏迷,路边居民詹某同张某一起将其扶起,并电话通知另一居民罗某拨打了110报警,詹某、程某、张某一起将刘某送至武钢总医院救治。当晚9点,刘某女儿刘女士赶到医院并再次就此事报警。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各自前往餐馆就餐,各自为自己的消费付账,并不存在邀约一起吃饭的情形,且刘某吃饭时所饮酒水由其自备,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吃饭过程中有劝酒行为。刘某死亡结果与同年1月14日进餐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因朋友聚会喝酒发生意外事故的案例,近年来发生的比率有所上升,聚会喝酒的时候,图的是相聚的欢乐,不要盲目劝酒。朋友聚会喝酒发生意外事故,并不是所有一起喝酒的就都要赔偿损害,法律注重的是证据。(记者万勤 实习生龚婷 俞诗琪 通讯员秦法)

关键词:刘某,张某,自带酒水,家属索赔,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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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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