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销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20名被告人被驳回上诉
打着资本运作的幌子,实则“拉人头”搞传销,发展传销下线8500余人,涉案金额2.4亿元。这起我省乃至全国查获的体系最完整、规模最庞大的“拉人头”式传销案中,共42名被告人被判刑。然而,一审判决后,20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目前此案二审已经判决。 据了解,51岁的王丽娟是黑龙江依兰县宏克力镇人,高中文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叶秋林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多人加入,形成了以王丽娟、刘国强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骨干体系。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股份,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再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2010年8月,该组织由广西南宁迁至合肥,王丽娟等人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下线均超过30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至案发,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 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丽娟等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王丽娟一审获刑八年,罚金500万;其丈夫刘国强获刑七年,罚金400万。其他40人均被判处缓刑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有20名被告人上诉至合肥市中院。多数人诉称,其个人发展传销人数未达120人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诉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理。 二审办案法官表示,20名上诉人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属“情节严重”并不仅以下线累计人员达120人以上为唯一条件,还需考虑各上诉人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是否达到250万以上,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均为量刑考虑条件。 而在本案中,法院查明,通过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上述各上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此外,通过查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也能证实其中各上诉人除于某外,涉案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刘晓平) |
关键词:被告人,二审,传销组织,资本运作,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