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出错是否追责?专家吁设机构防权力滥用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应设立专门的司法纪律委员会,负责对问题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惩戒。6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法治与改革”研讨会上提出上述观点。 前不久,中央政法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布《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决定在全国6个省市先行试点。可以预见,在未来大约两年的时间内,司法改革的一些主要问题将会在实践中得到推进。 陈卫东教授说,去除司法行政化的最大亮点就是推出“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让权力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赋予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以最终的、直接的做出案件实体裁判的权力,改革了过去由科处长、院庭长甚至审委会、检委会断案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但随之而来的是不少人的担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把权力交给法官和检察官个人能否叫人放心?行政化能够层层制约,如果没有了行政化,如何制约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 陈卫东提出,应在每个设置法院、检察院的县、区、市统一设立一个司法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出现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和被指控违规或违法的律师进行调查。司法责任的追究很复杂,事实的认定依靠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出错很难避免。 不能只要法官、检察官出现错案就不分情由一律追究。只有存在滥用职权、不公判案、司法腐败等问题的法官和检察官才应被追究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惩戒。(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
关键词:检察官,权力滥用,滥用权力,司法腐败,纪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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