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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警查扣陕西法院涉案车告终 引发法学界热议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李新锁刘小红 2014-07-01 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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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山西省忻州原平市交警查扣陕西华阴法院的31辆涉案“三无车”已全部运抵宁武县,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不过,法学界对于此事的讨论并未停歇。

  法院押送涉案车被交警查扣

  6月17日15时40分左右,原平市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在巡逻时,接到反映后赶到310省道将军大桥处,发现有多辆无牌大型工程车由东向西驶来,且有多辆同类型车驶往一中队辖区。执勤民警拦截下8辆工程车的同时,通知一中队在前方组织拦截已通过车辆。随后,一中队民警在原平市区京原路立交桥交叉口查获“陕EA111警”警车带队的21辆无牌工程车。在交警检查时,上述两队车辆司机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

  在将军大桥处,“陕EA523警”警车上的工作人员下车解释称,这些车辆是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从五台县扣押执行的车辆,前往宁武。因为是“执行暂扣车辆”,当地交警无权查扣车辆。

  6月17日17时许,在原平市交警大队,华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值班副大队长薛源表示,对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进行检查、扣留是法定职责。当天,法院工作人员只出示了工作证,没有出示执法公务证,也没有出示扣押清单,对其身份表示怀疑,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后依法处理。

  对于山西原平交警的说法,陕西华阴市法院并不认同。6月29日,华阴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的经过》一文。文章称,从相关车辆的扣押执行地五台县出发,途中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虽有交警和路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但在查验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及法官干警执法证件后,均予以放行。即使进入原平市区内,首先遇到的路政执法部门在查验后也予以放行。唯有遇到原平交警,才遭拦截。

  双方僵持不下事件一波三折

  事发当天17时30分,在与原平市交警大队负责人协商无果后,华阴市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310省道将军大桥扣车地点。在一段现场视频中,华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原平市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李平定表示,“(你们)大队领导说得不对,我们就不听他的。”在出示了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工作证后,华阴法院要求李平定将车辆放行。期间,李平定发现,华阴法院出示的裁定书上只有车辆数字和车辆品牌(同力牌),没有明确所扣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扣押清单。李平定坚持对方去原平市交警大队交涉此事,并要求将车辆转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与此同时,在另一处查车点——京原路立交桥交叉口处,双方已僵持两小时。为避免引起大面积城市道路交通阻塞,执勤民警要求将车辆转移至安全地带。此时,工程车上的人员纷纷离开现场,车牌为“陕EA111警”的警车直接阻拦在车队前面,阻挠交警拖车,引起众多市民围观。

  6月17日19时30分,华阴市法院工作人员和“三无车”驾驶人已全部离开现场,共计31辆工程车停靠路边。为避免引起交通事故,原平市交警大队将所有车辆拖离现场,存放到指定停车场。对此事的表述,华阴市法院说原平市交警在“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的情况下将31台车辆拖走。

  6月21日,原平市政法委就此事召集法院、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商议处理办法。会议研究分析后认为,原平市交警查扣31辆上路行驶“三无”工程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由原平交警大队尽快完善法律手续,积极与华阴市法院联系处理。

  6月28日,一家媒体以“华阴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回陕,在山西被交警扣下”为题,对执法冲突的双方观点进行了报道。华阴市法院认为交警不能干涉法院司法权,原平市交警大队则认为,31辆重型车辆应办牌照或临时牌照。针对“无证扣车”的质疑,原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解释,交警检查时,司机四散离开,此后10天无人接受处理,交警部门不知道“该向谁出具暂扣凭证”。

  6月28日下午,原平市交警大队主动联系陕西省华阴市法院,并发出公函,希望华阴市法院速派员带相关手续前来原平市交警大队办理有关事宜,并表示将全力配合。

  6月29日,华阴市法院官网发布《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的经过》,并重点说明“三个问题”。

  6月29日14时,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稷、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建军、华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蔚冰武、华阴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刘卫斌,一行5人来到原平市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6月30日,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敏,原平市政法委书记张清池,原平市人民法院戴培才,原平市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杨占岗,原平市交警大队大队长武俊德等5人组成协调组,与华阴方面进行了坦诚交流,双方一致认为,作为执法机关,都应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尊重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后,双方达成共识,决定三日内由原平市交警大队协助华阴市法院将31辆非公路运输工程车以拖运的方式,安全转移至华阴市法院保存地点。

  6月30日下午,在原平市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华阴市法院将裁定扣押的31辆非公路工程机械车用平板拖车拉运,送往宁武县。

  事件落幕法学界讨论仍继续

  经媒体报道,这一事件迅速成为法学界学者、普通民众关注焦点。多数观点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边界,理顺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关系等角度予以阐释。

  山西本土资深律师李红军认为,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对这批财务拥有临时管理权,但没有许可这批车辆上路的权力。人民法院将财产的临时管理权扩展到道路交通管理权,通过押送行为为不具备上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提供保护,本身属于越权行为。如果这批无牌无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是造成严重堵塞,是否可凭法院的裁决书来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而打官司,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此前,对于4台“趴窝”的车辆,陕西华阴法院已采用平板车拖运。也就是说,如果这批车辆无法合法地上路行驶到扣押地点,还是有其它办法将这批车辆转运。当然,这样做成本会增加,但在节省成本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司法部门如何抉择关系法律精神。此外,如果确因案情需要,且暂时无法将车辆运回目的地,为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法院完全可事先到沿途的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申请在限定时间、限定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由交警部门为其执法“保驾护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李红军说,司法行为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按法律办事,还要兼顾到效率和社会影响。无论何时,公共利益都是第一位的,如果任由这样庞大的无牌无证车队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事故,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基于此,处理此事件更需要有强大的社会责任感。如果将执法权进行无限制延伸,极容易给人造成法院在滥用权力的感觉。

  此间,中国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纵观整个事件,陕西华阴法院违法在先。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取得牌证的机动车就没有路权,根本不能上道路行驶,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任何例外。华阴法院的司法裁定,只是对相关车辆予以扣押的依据,而不是这些无牌证机动车可以上路的依据。按照正常程序,华阴法院应当雇用正规有牌证有资质的运输车辆,比如大型平板拖车对31台工程车进行搬运。

  针对华阴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郝劲松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华阴法院认为公安不办理登记,所以无牌车就能上路,此观点完全错误。查封车辆不能登记,并不代表法院就可以驾驶无牌车辆上路。没有登记的车辆就不能上路行驶,这是法律硬性的规定。华阴法院显然是曲解了这一规定。

关键词:交警大队,涉案,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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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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