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无证经营最高或罚50万
●对无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兜底负责,也就是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调换、损毁、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初审报告。根据《草案》规定,今后,我市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将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在促进商事主体“宽进”的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严管”。 分清“无照”和“无证” 按照《商事条例》规定的“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草案》提出,“无照经营”不再包含许可项目的无证经营行为,对无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兜底负责,也就是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包括三种情况: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或者超出行政许可核定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公安、环保、文化等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最高或罚50万 《草案》还赋予了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查封、扣押权,例如,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无证经营行为,可以查封经营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相关财物。 《草案》规定,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经营者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经营行为,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样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要求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早市夜市或不适用该办法 《草案》也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调换、损毁、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提出,在市、区、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市、夜市、集市等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 陈泥) |
关键词:无证,草案,无照经营,行政许可,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