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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俩用烟盒伪装贩毒 警方提审7次却零口供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2014-06-26 1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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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省台前县的李文军(化名)乘坐长途客车,前往兖州与侄子李杰(化名)接头。叔侄两人见面后,李文军将一包藏有49克冰毒的香烟盒递给李杰时两人被抓获。然而两人却拒不认罪,警方7次对其提审都是零口供。25日记者获悉,兖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各处罚金3万元。

冰毒藏烟盒,路边交易被抓获

2011年5月26日7时,李文军爬上台前县发往兖州的长途客车,随身物品只有一个提包和一盒烟。上车后,李文军和侄子李杰取得联系,约定在日兰高速兖州出口附近的加油站见面。

上午10时30分,一辆长途客车在兖州出口停下,李文军提着包下车,朝东边100米的327国道路北加油站走去,侄子李杰正等在那里。见面后,李文军掏出一盒烟递给李杰,李杰接过来便放在后裤兜里。

这时一辆汽车从机动车道接近,车门突然打开,7名刑警跳出车门朝两人扑去。叔侄俩见情况不妙,便分头反方向逃跑。李文军在加油站东南入口处被抓获,李杰则在加油站西南入口东15米处被抓获。逃跑时,李杰跑丢了一双运动鞋,还把裤兜里的烟盒丢在绿化带里。

“香烟是河南当地的帝豪牌烟,开口用透明胶带封闭,里面是一包淡黄色晶体物质。”警方经检验查明,这包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冰毒,净重49.6045克。

提审7次零口供,当庭翻供不认罪

当日下午,民警对叔侄两人进行讯问,但叔侄俩拒不承认贩毒事实,其中李文军在警方的7次提审中,都是零口供。“没什么可考虑的,我没有犯罪!”李文军坚持称自己来兖州是为了收废机油,没有给过侄子任何东西。而侄子李杰也咬定不知道烟盒里是什么,自己也没有销售毒品。警方查明,事发前一天,李杰曾向李文军账户转账26000元,对此李文军先称不知情,后称是为了给服刑的李杰兄嫂疏通关系。随后,警方调取了李杰的银行往来明细,发现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李杰分七次、每次均汇款26000元至叔叔李文军账户,而26000元正是50克冰毒的价格。此外,三名吸毒人员也指认吸食的毒品是从李杰处购买的。

庭审中,叔侄俩拒不认罪,对于检方出具的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李杰辩称当时太紧张,一切都记不清了。对于检方的提问,叔侄俩的回答也多是不知情、记不清。李文军甚至辩称事发时和侄子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相隔距离也从四五米变成四五十米。

受到应有严惩,两人各获刑11年

“两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官介绍,该贩毒案件是一对一交易,采用款物分别交付的方式,而且两被告为叔侄关系。在公安侦查阶段,李杰一直供述承认当时接到了其叔李文军的烟盒,并在抓捕前扔出,以及与李文军分头逃窜的事实,这与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事实相佐证。且对于两人间7次银行转账,无法提供是正常款项往来的辩解和证据。

“对于两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问题,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并且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其‘应当知道’。”法官解释称,被告人李杰多次向他人出售冰毒,并有证人证言和通话清单佐证。

考虑到被告人相互贩卖毒品近50克,数量大,且两被告人拒不认罪,被告人李杰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李学军认罪态度更差,均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报记者 路帅 通讯员 解鲁 杨超)

关键词:李文军,零口供,提审,警方,贩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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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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