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企老总套取40万工程款私分并受贿6.8万元
伙同下属采取虚报工程劳务费、虚增工程土方量的手段,套取公款40万元进行均分,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受贿6.8万元。记者昨悉,湖北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鹏公司”)原总经理汪骏民及其下属该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刚、司机宋亚东因职务犯罪获刑。 楚鹏公司是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下属二级单位,系国有企业。2011年8月前后,楚鹏公司中标大冶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工程。为此,楚鹏公司成立大冶二标段项目部,并将边坡、绿化工程分包给周某施工。 同年10月份的一天,汪骏民到工地检查工作时向二标段项目经理陈建刚提出:“能否以宋亚东的名义,从周某的边坡、绿化工程中以给付劳务费的方式套取工程款,然后均分。”陈建刚表示同意。 汪骏民回到公司后,将虚报劳务费套取工程款均分之事告诉同事刘某、宋某(均另案处理),陈建刚也将此事告诉宋亚东,3人均表示同意参与。 2011年12月中旬,周某要求陈建刚给付工程进度款时,陈谎称楚鹏公司有些费用不好处理,需要以劳务费的名义从周某的承包工程款中走账30万元,周表示同意。此后,周某出具借支劳务费50万元的借条,经汪骏民审核签字后,楚鹏公司财物往周某账户上汇款50万元。此后,周某根据事先约定,将其中30万元转汇至宋亚东的银行账户。 2012年1月初的一天,在汪骏民的办公室,陈建刚向其征询如何处理套取的30万元时,汪提出,钱少不够分,想以给付黄土供应商柯某工程款的名义再套取10万元。此后,陈建刚通过上述同样手段,套取10万元,然后将钱转汇至宋亚东账户。随后,汪骏民、陈建刚、宋亚东、宋某、刘某各分得8万元。 案发后,汪骏民退赃14.8万元,陈建刚、宋亚东各退赃8万元。 此外,2010年11月份,汪骏民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质借给他人或者帮人行方便,收取个人或单位贿赂6.8万元。 去年底,大冶市法院一审认为,汪骏民、陈建刚、宋亚东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汪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汪、陈是主犯,宋是从犯。 两罪并罚,判处汪骏民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陈建刚、宋亚东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所退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汪、宋二人提出上诉,黄石市中院二审予以驳回。 |
关键词:工程款,受贿,套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