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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至5月立案侦查处级以上干部要案61人

来源: 金陵晚报 作者: 陈菲通讯员省检 2014-06-25 0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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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接收各类举报线索14451件,通过群众举报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82件,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9人。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02件234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52亿余元,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1972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98.5%。2013年共立案侦查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0人;2014年1月至5月立案侦查处级以上干部要案61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

  发布会上,检方还公布了包括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案等五起典型反贪案例、三起反渎案例以及二起监所案例。

  典型案例

  【反贪篇】

  政协原副主席发掉千万财政资金

  ●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引利用担任徐州市九里区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区长、泉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张引于2009年至2012年担任中共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通过自定项目、重复发放、继续发放奖项等形式,向区四套班子成员、财政人员等人发放奖金共计1040余万元,张引个人实得50余万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张引未上诉。

  ●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办公室原主任黄承风(副处级)受贿案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承风利用担任苏州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筹建处负责人、苏州高新区浒新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承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承风未上诉。

  ●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副处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刘苟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局长、扬中市公安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处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属干警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万余元、港币13.5万元、美元3.2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刘苟有期徒刑14年。张刘荀未上诉。

  【反渎篇】

  总账会计疯狂捞金数百万

  ●苏州常熟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蒋建忠滥用职权、受贿案

  原常熟市农委副主任蒋建忠,在负责太湖水环境治理第四期省级专项申报过程中,明知常熟市益农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无规划、环保、国土等审批手续,无有效出资证明文件等,于2010年9月19日同意益农公司申报有机肥料扩建项目,致使该项目最终获得批准。后又违规拨付益农公司项目资金65万元,致使国家损失项目资金65万元。蒋建忠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1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蒋建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蒋建忠未上诉。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原站长池春林玩忽职守、受贿案

  2003年至2012年10月间,池春林作为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站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定期审计职责,未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致使该站副站长兼总账会计朱成宏(另案处理)利用其管理经管站集体资产管理账户、负责向雄州街道各村拨付“五保户供养资金、组干部误工补贴、村办公经费”三项资金等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264.49万元归个人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至2012年,池春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该街道所辖的骁营村、山北村、龙虎营村索取好处费12.8万元,并为上述村在项目申报中谋取利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池春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池春林未上诉。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大路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和华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王和华利用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和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便利,明知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国顺、留村党总支书记董长发等人虚报青苗及附着物数量,分别与孙国顺、董长发串通,虚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骗取新区财政青苗补偿款127.44万元、附着物补偿款317万余元,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44.47万余元。

  2009年至2012年间,王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董长发等人财物共计12.88万元;先后伙同孙国顺、董长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10.6万元,王和华从中分得现金共计5.3万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和华有期徒刑13年。王和华未上诉。 

关键词:立案侦查,干部,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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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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