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公布五起典型涉毒案 一小学老师涉案
案例1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介绍:黄红中在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冰毒62克。随后,王桂军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警方从王桂军的房间搜出冰毒894.34克、“麻古”140.6克。不久,黄红中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麻古”、海洛因等毒品。经查,王玉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黄红中处购买370克冰毒贩卖给他人。同年7月,王玉、吴小利与廖友全、王辉明商议合作买卖冰毒,由王玉出资,廖友全到四川省购买冰毒运至大连市卖给王玉。 裁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黄红中、王玉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黄红中涉案毒品数量已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且前科累累,王玉涉案毒品数量虽未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但他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贩卖毒品,故均判处死刑。 案例2 晁伟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介绍:2011年3月11日,晁伟与其在四川省成都市的毒品上线老程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向程订购800克冰毒,在大连贩卖。同月19日,老程派人将冰毒交给晁伟,在旅顺客运港停车场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冰毒812.50克,并在晁伟随身携带的包中缴获冰毒4.64克,随后在晁伟租住处缴获麻古140粒,共重12.29克。 裁判结果: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中晁伟涉案毒品数量未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也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可以不判处死刑。 案例3 小学老师贩卖毒品案 案情介绍:2011年,张首振到成都市向邱某索要欠款,邱与其约定用毒品折抵欠款。张首振向赵老师索要赵工作单位地址并提供给邱某,邱将20克冰毒藏于鞋盒内邮寄到赵老师单位。张首振指使尚不知情的赵老师将邮件转交张的同居女友左女士。左女士将该批毒品按照张首振指使贩卖给“大鹏”。此后,邱某又按原地址邮寄90克毒品,张首振指使左女士将毒品卖掉。 裁判结果:协同犯罪者,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赵某是小学老师,在校表现优秀,因遭遇严重车祸,虽幸存下来但留下巨大身体残疾,因克服疼痛偶然接触了冰毒,并认识了张首振。故对其定罪免刑。 案例4 刘吉良、周永春制造毒品案 案情介绍:2012年春节前,周永春让刘吉良帮忙研制生产冰毒的配方工艺,刘吉良应允。后由周永春提供资金,刘吉良单独或伙同周永春购买化学仪器设备及化学品用于研制、生产冰毒。2012年6月份,刘吉良在东港市大东区建设路租住房内试制毒品成功。 裁判结果:对二人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周永春系“零口供”,始终否认参与制造毒品犯罪。但证据确凿最终判决。 案例5 冷国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春吉无罪案 案情介绍:2008年初,冷国权、李某合谋走私冰毒贩卖牟利。李春吉为谋取利益,在冷国权、李某与毒贩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为二人联系、翻译。至案发,共同走私冰毒三次,共计4500克。 裁判结果:冷国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春吉无罪。 典型意义:法庭经审查后,认为办案单位部分指控不能成立,坚持疑罪从无,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
关键词:冰毒,沈阳网,小学老师,涉案,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