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涉毒品犯罪证据新规下月起实施 全国首"尝鲜"
不得出看守所讯问嫌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在全国率先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将于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昨天,辽宁省高院就新规定起草背景、意义、原则和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解读。“规范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更为保障人权。”辽宁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综合组长姜鹏飞介绍。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内容被明确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得到明确司法解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规定明确,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涉案毒品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处理,避免由于毒品已受污染或灭失导致无法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勘验。不能证明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得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新规定还明确,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对提押出(看守)所的,要审查是否出于指认现场、追缴赃物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非法取证,对其形成心理强制后还押所内再制作笔录。 此外,查扣毒品时应当场对毒品称重,注明是否含包装物重量,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称重后应当场封存。查扣毒品时确实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场封存、拍照,并记入笔录。在第一次讯问时或具备条件时应当立即称重,告知犯罪嫌疑人,并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签字确认。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讯记录、银行账单、航班记录、交通凭证、住宿登记、销售记录等间接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必须及时收集和审查核实,并查明上述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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