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路边意外身亡 家属调取监控失败状告交警
6月1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陈子光的家属依次在笔录上签字。图/实习生陈韵骄 6月19日,一起状告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失职的案子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 去年9月30日,宁乡县喻家坳乡62岁的陈子光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前往一小学接孙子小浩(化名)回家。归途中,陈子光突然随车摔倒在地,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3天后,老人下葬,家人从小浩口中得知老人是被一辆蓝色货车撞倒的。家属随后向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反映情况,并要求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于当年10月22日调取监控,但因时效原因,监控录像已被覆盖。 陈子光家属认为,交警未及时取证导致证据灭失,且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未按程序进行勘查致使查证不清,存在严重失职,将其告上法庭。 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辩称,经调查,交警方认为“无证据证明陈子光受伤事件是道路交通事故”,调取监控视频是“非必要行为”,因此不存在不作为和违法行为。 焦点一 是交通事故致死还是老人发病身亡 被告老人或因发病摔倒 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代理人提出,陈子光受伤事件,“暂时没有证据证明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该代理人称,2013年9月30日13时57分,宁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陈子光受伤的报警求助,当时先是派出所出警。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二出警,于当天15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勘查。 “现场人员反映,没有人看到陈子光驾驶的摩托车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一个在场的校车司机也证明陈子光是自己摔倒的,而且根据当时受伤的情况来看,很像是发病的症状。”该代理人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曾找到了家属口中所说的“蓝色重型大货车”,但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这辆货车并没有碰撞的痕迹。此外,有村民证明陈子光在事故之前就有疾病,在2013年7月2日曾到宁乡县人民医院做过CT检查,“事故发生时,有可能是陈子光突发中风或某种疾病而突然从车上摔下来”。 原告无论与别的车辆接触与否都属交通事故 对于“无证据证明该事件是交通事故”的说法,原告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殷俊提出,只要在道路上发生、存在过错或意外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本案中,“陈子光在S209线17公里处发生事故致死亡,即无论陈子光的车辆是否与别的车辆有接触,本案都属于交通事故。”而根据陈子光孙子小浩的表述,“当时货车从左边碰到了爷爷的车,然后就摔倒了。” 同时,殷俊称,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当日处理事故现场后,也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书面通知家属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起交通事故。 而对于被告称陈子光此前就有疾病的说法,陈子光家属予以否认。陈子光的儿子陈春强说,父亲从未前往宁乡县医院看过病,“老家人可证明父亲没有受过重伤或重病去医院,医院的鉴定证明也是将日期打印错了”。 焦点二 事发后交警的处理是否存在失职 原告视频记录被覆盖,交警存在失职 距离陈子光出事地点500米左右的路段有一个视频监控,家属在庭上提出质疑称,交警大队在现场了解情况时,为何没有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家属称,陈子光出事的地段是一个直线下坡,中间没有障碍物,且事发当日天气晴好,家属通过实际测试证明,顺着这个摄像头所对的方向,可以看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的情况。因此,家属认为“该监控可以记录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的车辆行驶情况,对于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 原告代理人称,家属于2013年10月4日前往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反映情况。一位姓江的工作人员负责此次事故调查。当家属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调取监控时,这位姓江的工作人员称距离事发现场500米左右的监控摄像头坏了,正在维修。随后,家属又几次去交警大队,一直到10月22日交警才前往调取视频,但发现事发当日的视频记录已被覆盖,无法查证,因而交警存在严重失职。 被告相关视频无法直观反映现场情况 对此,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这个监控视频并非唯一证据,不存在因为他们没有调取到监控记录而导致无法查清事实,“因此,作为交警部门我们并没有不作为和违法的行为,处理事故是按程序且是合法的”。 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代理人称,在接到陈子光家属的书面报告后,交警部门对在事发时间段经过宁横公路的多个监控视频都进行了查阅,每个监控点都只能反映该时间段的车辆,但事故现场并没有监控视频,只有离事故地点500多米处有一个监控(即家属说的被覆盖的视频监控)。但是,这个监控摄像头看不到事发现场,“不论调取多少监控都不能直观反映现场情况,不存在因为未调取到监控视频而导致无法查清事实”。 此外,该代理人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这一监控并不是交警“应当或必须”调取的监控设备记录。 |
关键词: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