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派出所大厅打女子致轻伤获刑一年
男子刘某和王女士因矛盾纠纷到派出所解决时,两人一言不合在派出所大厅发生口角并互殴,刘某将王女士打成轻伤,后被民警分开。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丰台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在丰台区某派出所大厅内,因琐事与王女士发生口角,王女士先动手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双方互殴,刘某对王女士拳打脚踢,致王女士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刘某被派出所抓获。 丰台法院认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不服,上诉称王女士的鼻子有陈旧伤,此次是自伤后向其讹诈钱财。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能证明王女士此次所受轻伤为新鲜损伤,与刘某的打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终审维持原判。 “鼻子被一拳打流血” 王女士称,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她打电话和发短信给刘某,约他一起到派出所解决欠她钱的事情,但刘某一直未回复,她便自己前往派出所。 下午4时20分许,她在派出所大厅见到刘某。她让刘某还钱,说着说着两人就骂了起来。民警劝好好说话,可刘某一直骂她,她就走过去拿自己穿在连衣裙外面的小衫朝刘某脸部打过去,刘某就用拳头打她肩部和脸,她上前用手抓刘某,刘某就抬脚踹了她腹部,最后一拳打在她鼻部,当时她鼻子就流血了。后来民警把他们俩拉开了。 ■双方说法 “被骂急了还手” 刘某供述称,此前王女士烧了他的房子,案发时他去派出所是为问此事。在派出所大厅,王女士一见他就开骂,一开始他没理,只联系了处理此事的警官,并回答了警官的询问。过程中,王女士不停地骂他,并用拳头打他,他急了就还手了,随后被警官分开。(记者 裴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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