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17岁少年无证驾驶电动车 碰撞行人致死
中新网宁德6月19日电 (李锦权 叶茂)17岁少年无证驾驶电动车期间,碰撞一行人致死。福建福安市法院19日披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0时许,林某(案发时17周岁)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福安溪尾镇沿赛盐线往湾坞镇方向行驶。途经湾杞村路段时,碰撞行人余某,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林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余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人民币,取得余某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1人死亡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福安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林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等情况,对林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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