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遭乘客多次挑衅 持刀将其捅死被判刑5年
2013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的541路公共汽车内,公交车司机郑爱国因遭乘客多次挑衅,而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乘客阮某刺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7日)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公交车司机郑爱国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晚20时40分许,被害人阮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A84481的541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被告人郑爱国,并动手推搡郑爱国,致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晚21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位旁边责骂郑爱国,并掌掴郑爱国的脸部,郑遂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爱国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被害人阮某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阮某系因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创口、左肺及右心房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郑爱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悉,郑爱国所在单位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爱国表示谅解。 2013年12月31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全程的录像,还原了当时的情形。录像显示:阮某上车后言语几句,郑爱国蹭地站了起来。阮某动手扯郑爱国,扯下领口扣子。郑爱国随即猛回踢一脚。两人相互推搡。之后双方停止争执,郑爱国继续开车。 当车行至员村时,阮某换位坐到郑爱国后面,之后又走上来,几次拍打正在开车的郑爱国。见郑爱国没有理会,阮某一巴掌打在郑爱国脸上。郑爱国将车停到路边,站起来拿出弹簧刀。阮某一脚踢来,郑爱国冲上去与阮某扭打在一起。乘客纷纷跑到后头。十几秒后,郑爱国离开阮某。阮某站起来,拍打车门要求下车。大约1分钟后,郑爱国打开后车门放他下车。 据郑爱国昨天回忆,阮某上车后问:“坐在公交车里面开着空调很舒服吧?”他还当成是说笑,谁知阮某随后开始骂娘,认为他开车门太慢。郑爱国解释,当日靠近公交车停靠点时,一辆的士挡在前面,他本来不打算开车门,但看到跑过来的乘客越来越多,便违规开了车门。阮某对此很是不满,双方于是起了争执。 检察机关认为,郑爱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同时指出,郑爱国虽被挑衅殴打,但所受的都是轻微伤,但他持刀捅刺阮某却是致命的伤。同时认为郑爱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郑爱国在庭审中辩解称没有故意杀人。法院审理认为,郑爱国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郑爱国对被害人捅刺多刀,但根据法医鉴定,致命伤仅为一刀,其他刀伤均仅深达肌层,反映其主观故意是为了伤害对方;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被害人被捅刺后自行走到车后门继续与郑爱国对骂,郑爱国打开车后门让阮某下车,可见被告人并无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意图。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郑爱国的辩护人提出,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此,法院认为,案发时郑爱国在受到被害人掌掴后,马上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然后从驾驶座位上站起来与被害人对骂,此时被害人阮某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不存在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郑爱国从身上拿出小刀,相对空手的被害人,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变化,郑爱国有更大的优势,且双方处在准备互殴的状态中,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被害人用脚踢被告人持刀的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非法侵害”。郑爱国随即持刀朝被害人身上捅刺,并在按倒被害人后仍捅刺多刀,在旁人拉扯时仍不放手,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在上公交车时与司机郑爱国发生口角并先动手袭击郑爱国,后来在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走到驾驶座旁对其进行拍打、掌掴,影响郑爱国驾驶,严重影响司机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辩护人有关于此的辩护意见成立。 郑爱国在捅刺被害人后,明知其他乘客已经报警仍一直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在被抓获之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害人的打架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郑爱国的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爱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告人的单位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郑爱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郑爱国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关键词:公交司机,挑衅,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