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男童建筑工地水槽溺亡 4被告被判赔偿
本报曾经连续追踪报道的2013年7月4日中午,张勇毅、贾圳两名男童溺死在建筑工地的水槽里一案,历经近一年,终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白塔粮库有限公司、李俊龙、高志强、内蒙古大公食品公司4被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刚领到判决书的受害者家人告诉记者,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表示认可。 2013年7月4日12时许,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10岁的张勇毅和13岁的贾圳溺死在一建筑工地的水槽里。事发后,溺死孩子的家长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赛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名男童的死亡是由于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所致,这些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构成连带责任。赛罕区法院最终判决4被告赔偿张勇毅父母417470.1元,赔偿贾圳父母415214元,4被告按法院认定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数额。 对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内蒙古大公食品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内蒙古大公食品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记者 邢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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