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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一主任受贿130万获刑11年半 不服被驳回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裴晓兰 2014-06-16 0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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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条件部原主任吴宇宏,在12年间受贿130万余元,其中有8.5万余元是受邀出国滑雪和旅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宇宏有期徒刑11年半。

  吴宇宏现年58岁,从2000年至2012年,他一直在北京化工研究院任基建条件部主任。东城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2年,吴宇宏利用负责组织、协调该院基本建设和科研装置建设项目各环节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本单位采购产品、对外承包建设工程中,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款物合计130万余元。2012年10月29日,吴宇宏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其家属帮助其退还了部分赃款。

  判决显示,吴宇宏为5家单位和1名个人提供帮助,5家单位有建筑企业、电梯公司、消防安全技术公司等,多数是为承建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工程,获得吴宇宏的帮助后而给其贿赂。贿赂的形式除了送现金和银行卡等,还有一家建筑公司由项目部经理出资,邀请吴宇宏到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加拿大等国家滑雪、旅游,出资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此外,吴宇宏还以购买房子为由向一名行贿人“借”15万元,但未签订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且在有能力偿还的前提下,至案发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仍未归还。法院认定,吴宇宏实际上并没有归还意图。案发后,吴宇宏的妻子找到给钱的人补写借据,明显是掩饰性行为,该15万元性质属于贿赂款。

  东城法院认为,吴宇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同种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虽于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性质提出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判决后,吴宇宏提出上诉,对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吴宇宏曾供述称收到部分物品和现金,庭审时又改称没有收过现金,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持,而行贿人的供述稳定,对行贿的细节描述确切,吴宇宏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市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关键词:受贿,中石化,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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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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