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电梯故障后小孩掰门自救跌入井道受伤 法院判担责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4-05-28 15:06: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中新网广州5月28日电 (索有为 钟莹莹 余晓燕)广东省清远法院28日发布消息称,该院下辖的清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宗电梯故障导致小孩跌落电梯井道造成重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事故系因电梯出现故障后采取了不当的自救措施引发的,确定原告自负35%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ll日l7时许,8岁的欣欣(化名)与表弟搭乘电梯下行前往小区的球场打羽毛球时,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停在七楼至六楼之间位置。随后两人强行打开轿门和层门,欣欣掰开门后,表弟于是跳到6楼,欣欣也跟着跳下,由于轿厢护脚板与6楼层门地坎距离有0.52米左右的高度,欣欣不慎掉落电梯井道造成重伤。欣欣的表弟跳出电梯后跑回家求救,欣欣家人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电梯维保单位人员在电梯井道底坑找到欣欣,并将欣欣救出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成立电梯安全事故调查组,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是物业管理单位清新县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伤者监护人,事故间接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为电梯维保单位清远伟利达电梯有限公司。欣欣和她表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搭乘电梯且在电梯出现故障后自行用手掰开电梯轿门、层门实施自救,造成欣欣不慎跌落井道致其重伤,伤者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且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警示标志内容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电梯公司作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

原告欣欣诉称,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主次责任认定,被告清新县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的一半,被告清远伟利达电梯有限公司应承担经济损失的30%。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的事发系因电梯出现故障后采取了不当的自救措施引发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的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所处的责任范围,确定欣欣自负35%的责任,物管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电梯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关键词:井道,法院审理,ll,电梯故障,电梯有限公司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