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福建平潭电动车无牌无证不能行使 8月1日起实施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 2014-05-28 10:18: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记者昨日获悉,平潭交管大队拟定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将于近日发布。平潭电动自行车需“有牌有证”才能上路,拟于8月1日起实施。

《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其中要求,在平潭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对非机动车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编制《产品目录》,并对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依法对无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查处取缔,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相关惩罚。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在《暂行规定》发布前购买的,应当在规定实施之日(拟于8月1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局申请注册登记。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等。其中,合格电动自行车发放使用期限5年的号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拟发放使用期限18个月(截止到2016年2月28日)的临时过渡号牌。

计划从今年10月1日起,无牌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规定允许登记上牌区域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不得在平潭道路上行驶。如有违反,警方将暂扣车辆,并处罚款100元~200元。(记者 林安镇通讯员 周燕平)

关键词:福建平潭,无牌,暂行规定,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