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信贷员“搭车”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浙江省乐清市近日判决了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主犯竟是一名本应把好放贷关的银行信贷员。他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经营赚钱。最后,他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原是中国交通银行乐清支行信贷员。2009年6月16日,为获取银行贷款,他在中国交通银行乐清支行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在明知城新开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的情况下,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 按事先约定,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0年6月17日,连某偿还贷款100万元。2010年、2011年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续贷300万元,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后发放贷款600万元。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同年6月,连某为获取银行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 乐清法院认为,连某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
关键词:贷款,违法,金融管理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