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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警方铲除某汽车配件厂院内325株罂粟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张会武 杨明强 2014-05-26 0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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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县公安局抓住5月份毒品原植物(罂粟)开花结果这一契机,在邢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领导下,迅速查处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铲除罂粟325株。

  5月21日,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摸排到:常庄乡某汽车配件厂院内有人非法种植罂粟。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该汽车配件厂进行查处,在该厂院内发现非法种植的罂粟。经查,非法种植罂粟系该汽车配件厂老板毛某所为,该厂员工安徽籍男子李某从老家为其带来种子。毛某因听说罂粟花好看可观赏,且壳又可用做炖菜调料,遂在自己厂内种植。

  目前,办案民警已将非法种植的325株罂粟全部进行了铲除,依法收缴了毒品原植物果实,并对毛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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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关键词:警方,汽车配件,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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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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