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伙专为诈骗集团提取赃款总计1300万均获刑
夫妻结伙并发展下线,为多个电信诈骗集团提取被害人打入非法账号的赃款,形成电信诈骗的“下游产业”,涉案金额达1300多万元人民币,成为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案值最大的电信诈骗案。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庆安、陈瑞彬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年,判处另一被告人王福龙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庆安在明知不法分子从事虚假信息诈骗的情况下,仍按其指示,在被害人汇款到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后,立即持他人提供的银行卡领取赃款,并提取其中10%作为报酬。同年6月1日起,王庆安开始为诈骗团伙提供其自行购买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并继续帮助领取赃款,仍按10%的比例抽成。 2012年2月起,王庆安的妻子陈瑞彬也参与该项“业务”,并共同提成10%作为报酬。2012年10月起,王庆安又以取款总额2%的抽成作为报酬发展下线,雇请被告人王福龙参与领取诈骗钱款。 2012年11月20日,侦查人员在厦门市同安区将王庆安、陈瑞彬夫妇抓获,并缴获银行卡138张、手机8部及现金70多万元。正在银行取款作案的王福龙也同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作案银行卡474张。 经查,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王庆安单独或参与领取诈骗钱款合计1317万多元;2012年2月至11月间,陈瑞彬共同参与领取诈骗钱款合计1078万多元;2012年10月至11月间,王福龙共同参与领取诈骗钱款合计356万多元。这些款项中,能查清的被害人就达300多人。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所得钱款,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 就本案如何定罪的问题,该案承办人、厦门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洪维介绍说,庭审中,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人转移赃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法庭未予采纳,原因有两点:首先,王庆安、陈瑞彬明知所领取款项系诈骗款,仍协助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收取佣金,其二人与诈骗集团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次,王庆安通过网络大量购买他人银行卡,与陈瑞彬共同将卡号、户名通报给诈骗团伙,明显有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与诈骗团伙构成诈骗共犯关系,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记者观察■ 警惕电信诈骗走向产业化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案之所以受人关注,不仅因为其是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案值最大的电信诈骗案,更为关键的是,与以往电信诈骗不同,该案被告人是为不同的诈骗团伙取款,专门从事电信诈骗的下游取款环节,成为了诈骗领域的“专业行当”。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呈现出受害人众多、分布地区广、危害性大的特点,给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将电信诈骗作为重点打击领域,通力合作,摧毁了多个分布在国内外的电信诈骗窝点和犯罪集团。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者依然存在!该案夫妇二人组成团伙作案,并雇用他人参与犯罪,专门为多家不同的诈骗集团提取赃款从而获取高额回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质十分恶劣。 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大量购买他人的银行卡,将卡号和户名提供给诈骗分子用于诱骗被害人往卡内存款。这些银行卡来源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办理出的他人的银行卡。据被告人王庆安供述,其若单独购买一张卡,价格120元,如果购买一个姓名开户的4张银行卡,分别是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或中行的银行卡,每套价格在450元左右。有的银行开卡还配有网银,价格每张220元。其购买这么多银行卡是为了方便取款,如果提款时发现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可以换卡取款。这些操作行为系统而专业,呈现出“产业化”的特征。 从现实不难看出,电信诈骗犯罪依然活跃,因此,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斩断电信诈骗的利益链仍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使命。(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洪 维) |
关键词:赃款;诈骗团伙;虚假信息诈骗;诈骗犯罪;获刑;诈骗分子;电信;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