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检院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据悉,《若干意见》是为落实前不久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而制定。《若干意见》指出,《意见》是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意见》。 依据《意见》,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据此,《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 《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根据本地区救助标准,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本地区同类案件救助数额,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 《若干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循救助工作程序。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计财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资金后,应会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向申请人发放。 此外,《若干意见》还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要推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及时制定完善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等。(记者郑赫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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