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春案:镇长挪用公款1.78亿
2012年9月19日,被称为“京城最贪镇长”的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丙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丙春被认定挪用公款1.78亿余元、贪污3800余万、受贿23万余元。由于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在李桥镇,李丙春一度俨然成了一手遮天的“土皇帝”。 2006年至2007年,在机场南线高速公路工程拆迁过程中,李丙春使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010万元。后在京平高速工程拆迁、机场南线工程拆迁过程中,分别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60万余元和2000万元。 2006年6月至8月,李丙春指使他人以镇政府招商引资为名,擅自借出土地补偿款等公款6600万元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李丙春又多次擅自借出公款,合计金额4968万元、3304万元和3000万元。 此外,李丙春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帮助两家公司承揽业务以及租赁该镇西树行村工业用地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一张内存8万元的银行卡以及价值15.3万元的一根金条。 |
关键词:李丙春,镇长,挪用公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