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通报打击全市污染环境犯罪审结案件43件
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情况:1至9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污染环境犯罪案件43件,判处被告人58人;审结二审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件,其中维持3件,撤诉3件,无一发还、改判。 永清县赵金柱与他人未办理审批手续,在该县养马庄村租用厂房经营电镀加工厂,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下水道排放到厂外一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永清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金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霸州市白自正在该市东寨上村非法经营电镀厂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酸水通过私设暗管流进厂外大坑,对环境造成污染。案发后,白自正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霸州市法院审理查明,白自正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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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