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诉污染腾格里沙漠企业遇“证明”尴尬
从事环保工作30年遭遇“证明”尴尬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卡”,也让这家成立于1985年的基金会面临一个尴尬:该怎么证明自己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辖,但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只能建议绿发会到档案馆复印基金会章程交给律师。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民政部不会专门为社会组织的身份开出证明。 而针对裁定书中认定“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的内容,绿发会负责人的理解是,“法院认为我们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但绿发会多年来一直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也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这是常识,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王灿发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认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官确实不懂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范围。此外,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法院不愿受理此案。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上诉状中,绿发会还列举了该基金会的各个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学术研讨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专门针对沙漠环境保护的“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环境法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认为,绿发会从事的这些活动,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关键的地方是‘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章程上要写上那几个字”。 王灿发则提出,也可以由专家作出论证,证明绿发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另外,他指出,环保法中也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字眼,这也可以作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本来以为这是个科学常识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现在却要证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就好像此前出现的须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这类奇葩证明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有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出现了”。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但局面艰难 就在今年7月底,绿发会对康菲溢油重大事故提起过公益诉讼,该案已经在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此前,该基金会还提起过两起公益诉讼,也都已经立案,并未遇到过“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但是,为什么这次在宁夏却被认定为不符合原告资格? 对此,王文勇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宁夏法院没有义务遵从此前的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认为,正因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更需要有统一的标准。 据王文勇介绍,从法律变迁来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限定,其实一直是在逐渐放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需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2012年大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文勇认为,从“直接利害关系”扩大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公益诉讼打开了空间。 在新环保法历经4年的修订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先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改为“全国性社会组织”,最终扩大为现行的“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等要求。 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全国共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杨朝霞说,环保组织除了要符合法定的起诉资格外,至少还得同时具备有技能、有资金、有意愿等几个基本条件。 “据学者统计,在全国具备起诉资格的700来家环保组织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只有30多家。而这30多家中,真正提起过诉讼的,也寥寥无几。”杨朝霞说。 王文勇也介绍,自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行以来,共有22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但提起诉讼的主体,只集中于9个社会组织。 “这次未被受理,对绿发会以后的类似诉讼肯定不利。”杨朝霞说,绿发会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和司法鉴定,证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与所诉环境保护公共利益有关联性。此外,杨朝霞还表示,宁夏高院若没有把握,也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果最高法就这个案子对司法解释中的‘关联性’作一个回复,也有示范性”。 另外,杨朝霞提到,因腾格里沙漠处于宁夏、内蒙古、甘肃三省(区)交界处,如果宁夏高院不受理,内蒙古和甘肃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内蒙古、甘肃等13地(无宁夏——记者注)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但杨朝霞表示,自开启试点到现在,还没见到媒体报道过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也许可以成为试点的第一案。”杨朝霞说。 |
关键词:证明,环境公益,腾格里沙漠,公益诉讼,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