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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丢档案影响退休将原单位告上法院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颜斐 2015-08-15 0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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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先生直到退休时才发现档案丢失,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和医疗等待遇。为此,他将原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告上法院,索赔144万元。一审获赔6万元后,吕先生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13日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档案丢失难享退休待遇

  63岁的吕先生诉称,1983年3月1日他从人民大学一分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国侨办从事秘书工作,档案亦随其转至国侨办。工作期间,被告给其分配了住房。1989年,他离开国侨办,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其人事关系一直保留在被告处,从未转出。

  2012年5月18日,吕先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按要求转移人事档案时,被告告知他的档案已丢失。因没有人事档案,无法确定实际工龄及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医疗等待遇。吕先生认为原单位国侨办应承担责任,遂起诉国侨办,要求赔偿因丢失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4万元。吕先生还申请将北京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并入该校)追加为第三人。

  一审判赔6万老人上诉

  国侨办辩称,吕先生的人事档案并未从北工大处转移到被告单位,本案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和两年期的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

  北工大则表示,原告只是在该校学习,档案应由其工作单位建立并保管,学校没有保管义务。学校没有与原告发生过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不能形成原告的人事档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应为其建立并保存档案。原告离职时,被告应该保存档案或对档案的去向有所记录,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报到证显示,原告档案已另转给被告,即使其未接收到档案,亦应及时向第三人索要。据此,一审判决国侨办向原告支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6万元。后吕先生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国侨办支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120万元。

  同意调解不排除申请再审

  在8月13日的庭审中,吕先生说,他于1985年离开国侨办,被借调到北京市侨联工作至1989年,工资由侨联支付。之后,他陆续在其他单位工作。自己工作了30多年,却因为没有档案,导致一分钱的退休金都拿不到。他也曾和社保部门商量,能否补缴医保、社保等,也都被拒绝。“从现有证据看,档案是国侨办丢失的,让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国侨办应承担责任” 。

  国侨办辩称,吕先生曾经到国侨办办理档案手续,但不是要求转档案,而是要求出具一份工作说明,这就说明他知道档案的下落。如果他一直以为档案在国侨办,应直接提出转档。北工大说已将他的档案转到国侨办,但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代理人表示,目前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档案是在北工大还是由吕先生自行持有。吕先生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在天津就曾向其工作过的一公司提起过档案丢失的诉讼。鉴于国侨办不掌握相关材料,故尊重一审判决。如将来掌握新证据,不排除申请再审。

  北工大表示,如果吕先生没有档案,国侨办就无法给他定级、分房。因此,国侨办的说法不合适。从档案的流转看,肯定是到了国侨办。档案丢了,国侨办应该担责。鉴于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调解。

关键词:丢档案,原单位,法院

责任编辑:张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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