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情节严重或将入刑 聚焦刑(九)修正案草案修改
导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其中“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字之增,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范围 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表示,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是在刑法层面,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 “这是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这表明了国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 究竟何为“医闹”? 究竟何为“医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壮认为,“医闹”行为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的医患纠纷,即便出现一些激烈言辞,但不涉及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认为是‘医闹’。”麻壮认为。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张凤艳表示,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 “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吴晓林说,“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畅通维权渠道健全赔偿解决机制 多位专家表示,“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赵秉志认为,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 医患关系紧张暴力医闹事件频频发生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暴力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6月9日发出的一则声明颇为悲情,“5月28日到6月7日十天内,我国连续发生了9起伤医事件。与此同时,十天内约有两亿人次患者正在接受治疗(以2014年统计数据估计);53名医护人员为了诊治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冒着被感染的危险,轮班救治、看护病人……” 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闹到如今这一步,可以说是双输的结局。其中,医闹对于医患关系的恶化可以说起到了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尤其一些仅仅只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当造成的小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是被“以闹谋利”的职业医闹一利用,反而会演化为影响医疗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大问题。 “医闹”入刑,对于化解医患矛盾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但人们更关心的是,这种基于秩序目的的“医闹”入刑,对于化解医患矛盾究竟能起多大作用?首先应当承认,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刑法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威力,“医闹”入刑在一些人心里还是能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避免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非理性、有组织的暴力形态。在控制和稳定秩序的基础上,就有可能促进医患之间展开理性对话,过激的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从而将矛盾与纠纷更多引向法律途径,以更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 刑法在介入医患冲突时,也必须恪守法治原则和谦抑理性,而不能轻易扩大规制范围。刑法不以修复医患关系为己任,不能将打击范围延及正常的维权行为。更需要明白的是,刑法不能改变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源,“医闹”入刑也重在治标,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我国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由来已久。矛盾的调处无论多么周到细致,都不能从上游解决根本性的“病源”。忽略背后的种种社会性问题,如老百姓小病大看的不良习惯、医生职业训练过于迷恋技术、医院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的营利性驱动等等,一味寻求刑法的“末端”治理,可能是刑法所难以承受的。 (据新华网,京华时报综合) |
关键词:医闹,入刑,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