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犯受贿贪污罪被判12年
6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金秋芬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秋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3.69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83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万元;受贿赃物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贪污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金秋芬,女,1962年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曾任共青团扬州市郊区委员会秘书、书记,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副书记、乡长、书记,维扬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2007年起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2012年连任。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7月30日,金秋芬被免去市环保局局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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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