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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最高法争“红罐” 归属权花落谁家当天未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5-06-17 0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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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孙若丰摄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实习生 李豪

6月16日18时19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持续了一天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上诉案暂时落下帷幕。红罐包装装潢权最终归谁所有,法院并未宣判。

这一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生产加多宝凉茶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生产王老吉凉茶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对簿公堂,就谁是红罐包装的权利人进行激烈辩论。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由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激辩争夺包装装潢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由来已久。双方所涉纠纷包括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诉由的多个案件,争议标的总金额超过30亿元。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之争,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中的核心诉讼,也是目前双方唯一进入最高法审理程序的案件。

2012年7月6日,加多宝公司以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药集团以相同案由,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法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受理。

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王老吉所有,加多宝凉茶外包装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需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今天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加多宝公司和被上诉人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就红罐特有包装装潢权展开激烈交锋。

加多宝代理人表示,特有装潢权归属加多宝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广药集团享有错误。特有装潢权因使用而产生,只有将某一装潢实际使用于某一具体商品,并随商品知名度的提升使得该商品装潢具有能够区分该商品来源的特征时,法院才对该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给予保护。将这一装潢使用在知名商品上的人,就是装潢权人。“涉案装潢从产生到实际使用于商品,再到商品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均是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决策实施行为而形成,加多宝公司当然成为该权利的法定权利人。广药集团虽为商标权人,但未实施任何使用行为,没有资格主张为权利人”。

广药集团代理人则认为,本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本案的包装装潢显然是为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其权利肯定属于广药集团所有。智力成果权的归属与包装装潢的归属是不同问题,包装装潢不同于版权,不能套用谁设计谁享有原则。包装装潢中具有王老吉3个字,而王老吉又是商标,鉴于商标与包装装潢形成统一识别体系,广药集团拥有该包装装潢顺理成章。

剑拔弩张争商品归属

到底谁生产的凉茶是知名商品,引起双方激烈争论。加多宝公司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代理人分别追溯了有关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历史,但是二者展示的内容却有很大不同。

加多宝公司代理人认为,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广州医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但与涉案知名商品根本不是同一商品。

加多宝代理人强调,红罐凉茶并非因王老吉商标而知名,消费者的认可主要是由于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制作的口感和品质。加多宝公司正是为了配合红罐凉茶所使用正宗王氏配方才使用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掌握了王氏后人的配方。

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代理人说,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9世纪,加多宝曾经只是广药集团授权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的企业之一,“这就像消费者雇用的钟点工,做完工作把消费者家里的东西搬走,哪个消费者都不会同意”。

“王老吉成为知名凉茶,历史悠久,并非1996年红罐凉茶出现之后才出名的”,广药集团代理人强调,1995年双方商标许可前,王老吉商标已经获得多项荣誉,在华南地区享有盛名。知名商品的界定并不需要全国知名,在特定区域知名就达到了知名程度。

这位代理人说:“界定知名商品应当符合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口感等物理属性不影响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包装是红罐还是绿盒,不是界定知名商品的要素。”

文字是否属于包装权

红罐包装包括“王老吉”3个字吗?对于这个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加多宝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一个由颜色、文字等组成的有机地识别整体,加多宝公司代理人认为,文字内容和含义不属于包装装潢组成部分,“加多宝公司现在生产的红罐凉茶没有王老吉3个字,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包含该商标的话,那么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广药集团的权利”,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需将其作为商标的附属,也并非与“王老吉”3个字不可分割,广药集团无权据此自视为权利人。

而广药集团代理人认为,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王老吉”文字不可争议、客观存在。对方在上诉状中给出模糊概念,认为本案争议的包装装潢不包括“王老吉”文字,是错误的。根据权利确定原则,权利人应当是具体且确定的,而不是模糊不定的。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色彩、图案、文字已经是一个整体,成为消费者辨识的重要标志。

广药集团代理人表示,“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文字是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想去掉就能去掉的。我们承认商标和装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装潢有王老吉商标的文字在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自然会体现在这个装潢中”。

法制网北京6月16日讯

关键词:王老吉,王老吉凉茶,宣判,广药集团,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商品装潢,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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