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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岂是生命价值“分割线”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5-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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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青年王超杰与东北青年搭救落水工友不幸遇难。施工方律师称,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元;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可以赔偿40多万元。尽管王超杰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工程的最终承包人承诺赔偿王超杰家50万元,但事件留下来“同命不同价”的制度反思,依然发人深省。

透过这一事件,我们看到,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户籍制度,依然是条生命价值的“分割线”。上学、治病、养老,城乡有别,甚至衡量生命的价值,城乡亦有倍差。

回顾以往,类似案例已有不少。有人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有城乡差别。但是,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况且,王超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亦无城乡之别。法律“打架”的问题,是时候清理了。

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同考不同分……因户籍而存在的制度性不公,还在现实的土壤中“开花结果”。人们不禁要问,户籍壁垒造成的社会弊端,还需要多少新的注脚,才能激发彻底的改革?这是一道社会转型迈向良法善治的时代拷问。如何解答,如何开创“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局面,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和时代前进的脚步,否则国家发展与社会运转就会磕磕绊绊。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的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待遇”。这是解决诸多政策落实不公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分割线,王超杰,同命不同价,宪法,民法通则,户籍制度,打架,生命价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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