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要求执行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日赔偿金提至每日219.72元
法制网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李想 最高人民法院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据介绍,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制网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刘子阳 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27日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 |
关键词:日平均,检察机关,法制网,最高人民法院,在岗职工,刑事赔偿,最高人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