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 造谣者获有期徒刑一年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案件,被告人孟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的妻子刘某某回家后跟孟某说,在公交车上听两个女的说额尔古纳市××面包房是用工业奶油做的面包,于是被告人孟某未经核实,就用手机发布了微信,内容为:“太黑了——额尔古纳××面包房被质检部门查出用工业奶油冒充食用奶油制作面包出售……以后不要再吃了……为了您自己的健康,为了大家的健康……请转起来!!”随后在微信朋友圈里被广泛转发。该条虚假信息极大地损害了额尔古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声誉,2013年12月11日,经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抽样检验,额尔古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用奶油均符合GB19646—2010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鉴于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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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信,造谣,发布虚假信息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