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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 又现身份尴尬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5-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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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河南濮阳中院一名法官在安阳市高铁站前广场违法停车,不服从管理,将一名辅警撞倒后,又将另一名辅警顶在前引擎盖上狂奔近两公里,直至被群众逼停。安阳警方将此案定性为交通肇事,引起舆论广泛质疑。

相似的一幕这些年不断上演。从司法实践看,撞击、拖行执法民警,没有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一般被判妨害公务罪,刑期三年以下;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发生在安阳高铁站前广场的一幕,如果受害人不是辅警而是民警,此案无疑涉嫌妨害公务罪。如果被拖行的辅警出现重伤或死亡,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起诉。现在,被拖行的辅警并无大碍,情况反倒复杂了。因为辅警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安机关编制序列,当事法官不构成涉嫌妨害公务罪。

安阳警方把此案定性为交通肇事,明显不当。因为当事法官顶着辅警狂奔两公里,系故意而非过失,和交通肇事根本就不是一个违法性质。媒体质疑如此定性似有袒护之嫌。不过笔者认为,安阳警方恐怕是找不着恰当的罪名。

在警方公布案件细节后,有法学界人士表示,当事法官有危害公共安全嫌疑。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在量刑上,处三年以上直至死刑。很明显,当事法官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个体而非公共安全。在刑期上也与妨害公务罪相差甚远。同样一种违法行为,不能在民警和辅警身上出现明显的量刑反差。

那么,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呢?因为安阳警方已经明确否定了当事法官涉嫌酒驾,所以,当事法官也不适合危险驾驶罪。

搜肠刮肚,竟然因为受害人是辅警而找不到恰当的罪名。是法律出现了纰漏,还是辅警的身份在当今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同?这个问题颇值得玩味。

在全国公安机关,辅警人数有多少,恐怕很难说得清楚。而在政府执法部门,和辅警身份相类似的群体更为庞大。他们虽然没有执法权,却在干着执法的活儿。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可以预见的是,新法面前,辅警们遇到类似尴尬的几率会越来越频繁,处境也将越来越难堪。

关键词:辅警,酒驾,法官,妨害公务罪,民警,交通肇事,京华时报,此案,量刑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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