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热点聚焦

河北省法院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 “民告官”将不再难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李天洋 2015-05-02 00:51:07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从5月1日起,河北省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从此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院不立将被追责。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 有啥区别?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如何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法律专家介绍说,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河北: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汇报沟通

  全省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推行立案登记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落实、亲自检查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会议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案登记制改革重要指示、孟建柱书记重要批示,帮助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公安、检察、司法各政法部门,动员律师、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支持法院工作并做好工作衔接配合,为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的格局。

 [1] [2] 下一页

关键词:立案登记,民告官,诉讼,实施,新规

责任编辑:李天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