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5月1日实施
中新网济南4月28日电 (李宇潇)记者28日自山东省人民政府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范围及体制,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山东省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破解了行政执法监督无法可依的难题。 该《条例》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临时工”执法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新网记者看到《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该《条例》填补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方面的立法空白,提高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政府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继续简政放权。”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娥在发布会上表示,山东将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禁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做到有效率地放权。 李娥说,山东省政府已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去年还公布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下一步,该省还将编制公布政府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此外,李娥还表示,该省政府下一步将重点围绕经济体制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展开立法工作。 据介绍,山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在山东全省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确定48个单位为依法行政工作联系点,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形成了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2015年,山东省政府又建议将“依法履职”纳入了省直部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作为扣分项目。通过考核手段的充分运用,有力提升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完) |
关键词:条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审批,行政权力,执法问题,山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