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一官员逃亡15年 回京自首退赃获轻判
先用公款租车私用,因为付租金太麻烦,干脆用公款将车买下。朋友做生意缺钱,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财务科科长的王一平先后两次将134万元公款给了朋友。因为听说铁道部要派人查账,王一平一慌脚底抹油跑了。与很多贪官一样,王一平的逃亡生活并不好过,跑了15年后,他回京投案自首。 记者上午获悉,因171万赃款全部追回,未造成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北京市铁路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王一平有期徒刑7年半,目前王一平已在服刑中。 案发上级查账担心败露逃跑15年 58岁的王一平自1990年至1997年间任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财务科科长,负责财务科的全面工作,同时负责基本建设账户、更新改造账户、铁路通信计量站账户的财务核算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7年间,王一平利用担任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为自己租车、买车,私自挪用公款借与他人使用。其中王一平贪污2次,共计37万余元,挪用公款2次,共计134万元。 王一平案发很有戏剧性。 1997年11月18日,原铁道部财务司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王一平怕问题败露潜逃。 2012年10月25日,王一平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投案自首,同日被刑拘。 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处长周某在证言中称,单位从未让王一平使用单位资金租车。当年上级单位要进行财务检查,王一平失踪后,通信处检查王一平办公室的留存票据,发现有一些资金往来与通信处无关,遂向检察机关举报。 贪污两笔公款先后买了两辆车 法院查明王一平贪污2笔,均为租车、买车。 1997年1月,王一平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铁路通信计量站账户上套取6万元,交与北京市晓海出租汽车公司经理王某,王某用该款为王一平在北京市海淀区出租汽车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 同年2月,王一平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套取20万元交与王某,请王某用该款帮其买车。后王某帮王一平买了一辆“太阳舞”牌轿车。 1997年1月,王一平套取公款1.7万租用廖某妻子名下“捷达”轿车供个人使用,后王一平提出以个人名义购买该车,并套取14万公款交与廖某,随后占有了这辆车。 王一平的前妻在证言中称,当时其家确实有2辆车。 案件审理期间,王一平用公款购买的2辆轿车已由检察机关起获,发还给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设备维护中心(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 挪用公款134万借朋友做生意 法院查明,1992年初,吕某因与李某做生意缺乏资金,向王一平借款。王一平明知吕某借钱用于营利活动,仍然应允。 同年3月,王一平先后挪用原铁道部直属通信处公款100万元,以票汇方式分别汇入李某经营的兰州华夏商场账户上、李某个人的账户上,吕某、李某将上述100万元用于商业经营。 1997年4月,张某(化名)以个人名义向王一平借款,同年4月23日,王一平挪用34万元公款借与张某,张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北京华辉搬家公司账户,后提现供个人使用。 证人李某称,1992年初,因与吕某准备在甘肃省兰州市合伙开办商场,但缺少资金,吕某找到王一平借款,称要用于经营商场,王一平答应帮忙,后来王一平就借了钱给他们。 搬家公司经理王某称,1997年4月,朋友林某(化名)称想从自己公司账上“走一笔钱”,王某同意,后来林某拿来一张34万元的支票,王某取现后给了林某,后来他得知34万元来自王一平。 案发后,王一平借与张某的34万元已由检察机关追缴,发还原单位,王一平借与吕某、李某的100万元已由检察机关追缴,另外王一平前妻为王一平退赔近11万元。 判决自首全部退赃从轻判7年半 在法庭上,王一平认罪。 他的辩护人称,王一平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损失,王一平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一平身为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明知贪污和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仍然实施,且涉案数额巨大,其主观恶性明显,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王一平的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法院按照“从旧兼轻”的原则,对王一平所犯罪行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定罪处罚。鉴于王一平自动投案,是自首,且贪污赃款、赃物及挪用公款均已追缴、退赔,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最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 |
关键词:铁道部,逃亡,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