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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直面最高法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5-01-30 0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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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周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1月29日,最高法刑一庭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主要内容等作出详细说明。

“对最高法死刑复核工作来说,辩护律师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最高法一直非常重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该负责人说,早在2010年,最高法就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作出规范。近期,最高法在充分考虑律师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法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办法规定,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法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法立案庭。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该负责人表示,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法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办法明确,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办法明确,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法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最高法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法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案件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法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办法同时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见下表)。

法制网北京1月29日讯

关键词:辩护律师,法官,审判庭,裁判文书,死刑复核,被告人,案卷材料,意见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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