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河道挖出30米乌木卖19.6万元被判充公
擅自出售处理 应当承担责任 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 他称,乌木被发现后,他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他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匡某还称,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乌木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具有人应当认领的可能性,因此应归国家所有。匡某等人将乌木打捞起来后,应当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却擅自出售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林河流埋藏物 都属国家所有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律师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以及《文物保护法》第5条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除本案中的乌木外,只要是从山林、河流等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艺品、字画等艺术品、手稿、图书、银元宝、铜钱币,以及具有价值的化石等古物,都归国家所有。市民上报或上交后,文物保护部门将予以适度奖励。 祖坟祖屋地下文物 可以自己保管 鲁律师还认为,在世世代代归个人所有的地方,例如祖坟、祖屋等,迁移挖掘出的相关文物,上报国家文物部门登记后,可由自己进行保管,但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是其他情况的宅基地或土地,在推倒施工中发现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如果属于文物,此种情况下则归国家所有;不属于文物,可自行处理。 鲁律师称,对于文物,市民应向文物保护所上报或上交,对于其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同样也应上报或上交给管理发现地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将会予以适度奖励。 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 鲁律师提醒,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本案侵占埋藏物的,如果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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